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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公积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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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4.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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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需提供《户口簿》和《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对应材料。

房屋类:

非房屋类:

提取流程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详情请看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全额提取: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时限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约定的最后一笔房款缴付之日起一年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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